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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子女抚养义务 婚内仍可主张索要抚养费

  
  父亲为躲避债务抛妻弃女、母亲独自难以支撑家庭生活的重担,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杨燕(化名)近日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法院近日宣判此案,要求父亲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
  据查明,2011年3月,杨燕的父亲杨某外出躲债后便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杨燕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母亲吴某独自带着女儿租住在县城,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杨燕每月的生活开支,而杨某对母女俩的生活不管不问,导致母女俩生活举步维艰。
  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存有一定争议。对此,此案主审法官表示,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该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周岁止。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被告杨某每月给付原告杨燕抚养费400元。
  编辑:小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