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并于2011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13年5月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王某抚养。现王某已再婚,并把李某某交由其外祖父母代为抚养。李某以其抚养李某某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为由,起诉至寿县法院要求抚养李某某。 王某对李某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李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没有争议,最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探望李某某时原告应当予以协助。(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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