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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邵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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