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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法定继承

未办理登记的,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介进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http://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http://

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入手下手后,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http://

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介进继承,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容许有人分的多,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直同情以及看护的立场,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养子女对生父母养活较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http://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养活关连的继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子女,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别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异诉讼中死亡的,给胎儿保管应继份额的时候,被继承人死亡的,②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其在法律上的位置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同居关连的两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两边互不享有继承权,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介进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婚姻关连中配偶两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是,遵照下列规则确定: 1.原则上,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对被继承人尽了次要养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http://

法律 敎育 网 2.祖父母、外祖父母http://

还须注意:依据《收养法》第15条,日常应当均等,可以多分;③作为过后惩罚http://

也不享有继承权,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http://

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http://

转发分享: 将文章“2013司考民法:法定继承”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大家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子女,胎儿的位置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http://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之中分遗产;可是,,亦属养兄弟姐妹)、有养活关连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养活关连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名义上为养孙子女,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有人分的少, 2.父母http://

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介进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http://

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收养无效,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往后才自然死亡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不足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连的,不过, 4.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http://

对于有养活能力以及养活条件却差池被继承人尽养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 (四)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 依据《继承法》第13条http://